将审批条件中的“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修改为“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已获得认可并提交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已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开展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