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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烟火制品指令2016-07-08

       欧盟公布2013/29/EU号指令,修订欧盟2007/23/EC号指令,加强欧盟市场上烟火制品的安全要求。欧盟成员国须于2013年10月3日前通过及公布法规,以符合2013/29/EU指令其中一项条文。新修订的指令于2013年6月2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将于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据欧洲委员会称,新指令要求烟火制品加贴更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所用语言须为产品销售地点所在的成员国语言。符合新安全规定的产品并须附有CE标记,显示产品符合所有法定要求。

       根据欧盟2007/23/EC号指令,生产商应确保其烟火制品符合必要的安全规定。旧指令要求生产商把产品送交认可机构进行合格评定,通过认证后在产品加贴CE标记。新指令的要点如下:

1.生产商须于烟火制品上标明生产商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供联络用的邮寄地址;假如不能在制品上标明,应于制品的包装或伴随该制品的文件中标明。联系资料须以容易理解的文字显示。

2.烟火制品投放市场后,生产商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及欧盟合格声明书保存至少10年。

3.生产商必须确保准备投放欧盟市场的烟火制品附有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这些资料必须用容易理解的文字显示。

4.新指令设立追溯机制,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生产商须于烟火制品贴附标签,上有由合格评核机构编配的注册号码。新指令并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保存注册号码纪录。

5.新指令并要求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改善设备,以便更有效率地防止危险制品从外国输入欧盟。

6.新指令规定,烟火制品不得含有黑火药及起火剂以外的引爆炸药,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欧盟成员国须于2013年10月3日前把这项规定转换为国家法例。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4日起实施,因此应属追溯性质,详见指令修订版附件一第四点。

7.原先的第2007/23/EC号指令列出生产商在设计和制造烟火产品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同样,新指令附件一也列出多项安全规定。

8.根据指令修订版,为确保安全,每件烟火制品的性能必须跟生产商申请合格认证时向认可机构呈报的一致。此外,每件烟火制品必须在合乎现实的情况下测试。假如测试不能在实验室中进行,须于烟火制品将被使用的环境状况进行。

9.指令还规定,生产商须按照烟花产品的净火药含量、安全距离、噪音水平等分门别类。属于F1类别的烟花产品,即危险性及噪音水平极低,适用于狭窄空间的产品,必须符合若干条件,例如安全距离至少要有1米(或以下,视乎适当情况),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120分贝,不得包含响雷炮及响雷炮电池等。

根据新指令,符合第2007/23/EC号指令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烟火制品,则可以销售。